被告人幫他人收賬,后將被害人強行塞入汽車看管并進行毆打,逼迫被害人寫下欠條。近年來,類似因債務糾紛引發的非法拘禁案件在各地時有發生。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在對近年來受理的非法拘禁案件進行分析時發現,近3年,此類犯罪涉案人數顯著增加,其中因索債引發的非法拘禁犯罪達32件,占比94.1%。
萬州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嚴學萬告訴記者,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一批以收取一定數量或比例錢物作為報酬的索取債務人員。在張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張某與債權人付某約定以收到錢款的10%作為報酬。
2016年1月8日,付某委托被告人張某找被害人向某某催收借款,約定收到的錢提10%為張某所有。2016年1月8日晚至同月9日,被告人張某、張某軍、程某某三人采取緊跟的方式一直跟隨向某某。
當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張某、張某軍、程某某到萬州區百安壩一咖啡屋讓向某某湊錢還款。為防止向某某逃跑,被告人張某、程某某分別邀約陳某龍及陳某來咖啡屋幫忙看守。
其間,由于向某某一直未還錢,被告人張某多次采取“裝麻袋、浸長江水”等言語恐嚇向某某,并對前來找向某某的李某功、李某先等人稱“不先還20萬元,哪也不準走”。向某某提出要回家換衣服,被告人張某予以拒絕。同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指使被告人陳某龍及陳某對向某某進行毆打,威脅其歸還借款。遂即,公安機關到達咖啡屋,將被告人張某、陳某龍、張某軍、程某某及陳某、張某等人抓獲。經醫院診斷,向某某被毆打致多處軟組織損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不法事實。被告人張某、張某軍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陳某龍、程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
在晏某某非法拘禁王某某一案中,邵某以每日200元的好處費邀請晏某某為其收債。2008年4月20日1時許,被告人晏某某伙同邵某等人先后在重慶市萬州區名仕酒店、國際大酒店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某人身自由,直至4月22日17時許,被害人王某某在國際大酒店被民警解救。
被告人晏某某在2008年被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逃避偵查,后于2014年10月1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晏某某為索取債務,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60余小時,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多為共同犯罪且呈有組織犯罪跡象
為達到對債務人人身或心理的強制目的,在因索債而引發的非法拘禁案中,債權人通常邀請多人參與索債。萬州區法院近三年受理的34件非法拘禁案均為共同犯罪,并有跡象表明有組織性犯罪存在。在雷某某等6人非法拘禁案中,就涉嫌以討債公司模式用暴力方式討債。2015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獲悉被害人郎某某位于萬州區沙龍路某酒店的信息后,安排被告人易某某等人前去找郎某某要債。被告人易某某邀約被告人劉某權、劉某均、何某等人在酒店找到郎某某,并將其帶至位于萬州區青羊宮的某公司。雷某某與郎某某商談償還債務一事未果后,將郎某某交給劉某權后離開公司。
在公司的一間小屋里,劉某權、劉某均和馮某某采取蹲馬步和踢打等手段逼郎某某籌錢。晚飯后,郎某某被帶至萬州區某酒店繼續受到看管,其間雷某某到該房間了解情況后離開。10月14日13時許,郎某某再次被帶至該公司,其間馮某某踢了郎某某一腳。
當日晚飯后,劉某權、劉某均、何某帶著郎某某返回酒店找郎某某的妻子楊某籌錢,楊某趁劉某權等人不備將房門鎖上并讓郎某某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將郎某某解救。
至此,被害人郎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近30小時,經萬州區中醫院診斷,郎某某左小腿軟組織損傷。法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易某某、劉某權、劉某均、何某、馮某某結伙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雷某某、易某某、劉某權、劉某均、何某、馮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至10個月不等。
在對此類案件頻發的原因進行分析時,萬州區法院認為,群眾法治意識淡薄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債權人往往自恃有理,認為無論通過何種方式要回借款都是合理的,并未意識到自己的討債行為如有不當則可能涉嫌違法犯罪。而債務人自認有錯在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也助長了非法拘禁犯罪行為的發生。”嚴學萬說。
來源于: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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