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要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侵犯的是女性的性權利,很多人認為婚內強奸是指強奸自己妻子以外的女性才算構成強奸罪,但事實并不是如此,即使是強奸自己已經合法結婚的妻子,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是可能構成強奸罪的。
所謂婚內強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同時也包括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首先,從理論上來說,婚內強奸在理論上是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從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來看,強奸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以《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既沒有把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之外;而強奸罪的對象為女性,也沒有從字面上將妻子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對象之外。
其次,在實踐中,婚內強奸是否構成強奸罪的問題主要考慮的是有無證據證明以及刑事政策的影響。
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條件下是比較難認定構成強奸罪的,比如往往對婦女造成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也只是按故意傷害罪或者其他相關的罪名定罪處罰,而不是定強奸罪,但國內還是有成功判決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的案例的。
依規定,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下要認定丈夫對妻子構成了構成強奸,要具備以下條件:
1、長期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妻子,對妻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有傷情證明和證人證言的;
2、出于報復、貪圖錢財等目的,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
3、雖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離婚后強制發生性行為的;
4、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長期分居,有分居協議或證人證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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