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
( ) 刑監字第 號
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或者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刑___字第___號刑事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___犯___罪,判處……(寫明判處內容)。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簡述提起再審的來由)。本院認為:……(簡要寫明應予再審的理由)。據此,依照……(寫明決定的法律依據)的規定,決定如下:
……(寫明決定內容,分三種情況:
第一,本院決定再審的,寫:“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二,本院決定提審的,寫:“本案由本院進行提審”;
第三,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寫:“指令______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本案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制訂,供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再審時使用。
二、再審決定書樣式中“簡述提起再審的來由”,一般是指該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或者是本院院長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等三種情況。
三、對于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不必另行制作再審決定書。但對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可以參照本樣式制作再審決定書。此項決定書首部應當改寫為:“抗訴機關……(寫明人民檢察院的全稱)”,并另行列項寫明:“原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現服刑處所或者住址)”。
四、本決定書為擬制式。決定書正本應當送達原審被告人、檢察機關或者原審自訴人,發送其他有關訴訟參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