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外交特權與豁免并不是一種絕對的權利。其目的在于派遣國和接受國更好的展開外交活動,然而在現實國際環境下卻出現濫用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情形,這種情況還有泛濫之勢。外交代表利用外交郵袋免檢的特權走私珍貴文物、貨幣、甚至是軍火。例如1917年,挪威警方在德國外交郵袋中發現了炸彈,德國人想用這些炸彈炸沉離開挪威港口的船只。[7]
從上述情形來看濫用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情形五花八門,且主體都是外交人員,這就給東道國的預防帶來了極大的難題。
從國際外交實踐中,一般而言,存在以下幾種應對策略:
1、與派遣國協商,要求派遣國放棄管轄豁免。
所謂協商,其實是接受國向派遣國施加壓力,要求接受國自己懲罰濫用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交代表,這種情況在歷史上曾經發生過幾次。1985年,贊比亞在其駐倫敦使館三秘涉嫌通過巴基斯坦外交郵袋往英國走私大約120萬英鎊的海洛因,后被英國當局發現,巴基斯坦同意放棄豁免。這種方法的目的在于督促外交代表遵守當地法律。[8]
2、宣布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或使館其他人員為不能接受的人。
在實踐中,不受歡迎人宣布主要有兩個理由:由于外交代表個人的弱點出現的犯罪問題,或者利用外交特權與豁免做幌子從事危害接受國政治安定的敵對行為;第二種行為是針對別國的宣布本國派遣的代表為不受歡迎的人的報復行為。但是,這樣做畢竟是與國際交往的精神背道而馳的,因而屬于例外的情況。[9]接受國一旦宣布外交代表為不能接受或者不受歡迎,則派遣國就應該無條件的召回所派遣的代表,否則將面臨著被驅逐的危險。依據公約第9條第1款,接受國得隨時不具解釋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使館任何外交職員為不受歡迎人員或使館其他職員為不能接受。
3、斷絕外交關系,驅逐外交代表。
歷史上曾發生這樣一個外交事件,1917年蘇聯駐德國外交代表在運送到德國的外交郵袋時,德國特工裝扮成搬運工把木質外交郵袋摔碎,散落了一地的宣傳布爾什維克黨的,這是當時蘇德簽訂的《布列斯特合約》所禁止的,德國提出強烈抗議,并要求斷絕外交關系。
斷絕外交關系是對抗濫用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最有嚴厲的手段,但是這種手段具有最后性和終極性,一旦使用就意味著兩國外交關系的終結,所以不到萬不得已兩國之間慎用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