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 是以非法 占有 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那么搶劫罪有哪些加重處罰的行為呢?詳情請看下文。
一、入戶搶劫
1、“戶”(住所、家)的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2、“入戶”的目的必須具有非法性。進入他人往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而是“在戶搶劫”。
3、入戶盜竊,并在戶內使用暴力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否則即為“在戶搶劫”。
4、戶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為人進入甲家,恰逢甲的鄰居乙在家,行為人直接搶劫了乙,也被視為“入戶搶劫”。
二、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1、“公共交通工具”指大、中型汽車,不包括小型出租車、單位內部的班車。
2、既包括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也包括攔截下公共交通工具后登車搶劫。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1、對象:只能是金融機構的金融物資。
2、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運鈔車,也視為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金額過大
1、多次,是指3次以上,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
2、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
1、行為人對于重傷、死亡的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甚至可以是直接故意。
2、必須是由于搶劫行為本身導致人重傷、死亡,即搶劫罪的任何組成行為導致重傷、死亡的結果。
3、該種情況沒有未遂形態。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既包括無此身份的人冒充軍警人員,也包括此種軍警人員冒充另一軍警人員,還包括真正的軍警人員搶劫。
七、持槍搶劫
1、槍支必須是真槍,不要求裝有子彈;
2、行為人必須是實際上使用了槍支,至少顯示了真槍。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這些物資是特殊物資。
根據上述文章內容,我們可知,搶劫罪在冒警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多次搶劫等情形下,是加重處罰的。以上就是關于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形的詳細內容,如果還有其他不懂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