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特點在于它既能獨立適用,又能附加適用。當附加適用時,附加于已適用的主刑,而且對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根據《刑法》第34條的規定,作為我國刑罰體系中與主刑相對應的另一大類刑罰方法,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另外,《刑法》第35條規定的,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也是附加刑體系中的內容,是特殊的附加刑。
一、罰金
1、罰金的概念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屬于財產刑。罰金的適用在刑法分則中規定的較為廣泛。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罰金主要適用于貪財圖利和與財產
有關的犯罪。除此以外,罰金刑還適用于少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罰金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有著明顯的區別。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性質不同。罰金是刑罰方法,罰款是行政處罰。(2)適用對象不同。罰金適用于觸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單位,罰款一般適用于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單位。(3)適用機關不同。罰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規定適用,罰款則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或者單位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適用。
二、罰金的適用方式
罰金刑的適用方式,是指刑法中關于罰金刑適用形式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了并科罰金制、選科罰金制、復合罰金制和單科罰金制等四種罰金的適用方式。
1.并科罰金制。并科罰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對某種具體的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同時規定自由刑和罰金刑兩種刑罰方法,審判機關在對犯罪人判處自由刑的前提之下,可以或者必須再判處其罰金刑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附加適用,而不能單獨適用。根據罰金刑是必須還是可以判處,并科罰金制又可具體劃分為自由刑必須和罰金刑合并適用的必并科和在對犯罪人適用自由刑后,可以并處罰金,也可以不予并處的得并科兩種類型。必并科的罰金刑適用方式在我國刑法中規定較為廣泛。對得并科的罰金刑適用方式,則只對第325條規定的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文物罪做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規定并科罰金制的條文中,有的同時規定了罰金和沒收財產作為選擇并科的附加刑,例如,《刑法》第263條即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有關規定,如決定對被告人判處死刑,則只能并處沒收財產;如決定判處無期徒刑,則既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也可以選擇并處罰金;判處有期徒刑的,只能并處罰金。
2.選科罰金制。選科罰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既可以適用自由刑,也可以適用罰金刑,是適用自由刑還是罰金刑,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自由裁量時擇一適用,而不得同時適用。如《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即為選科罰金制的適例。由于罰金刑是較為輕緩的刑罰方法,因而選科罰金制只能適用于性質和情節較輕的犯罪。
3.復合罰金制。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復合罰金制,即是指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情形。
如《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為復合罰金制的適例。
在復合罰金制的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至于在處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是單處還是并處,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予以決定。對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嚴重,不具備從寬處罰的法定或者酌定情節,單處罰金甚至還有可能會再危害社會的,則應當判處自由刑,并依法并處罰金。
4.單科罰金制。單科罰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只規定罰金刑,而不規定其他刑罰方法的情形。我國刑法只規定了對單位犯罪單科罰金,沒有規定對自然人犯罪可以單處罰金。
(三)罰金數額的確定依據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據此,在對某一犯罪 人裁量罰金數額時,應當以犯罪事實和情節、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所得的大小、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的大小為依據,犯罪情節較輕的,所判處的罰金的金額就應當少一些,犯罪情節較重的,所判處的罰金的金額就應當多一些。同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罰金數額時,除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交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四)罰金的執行
《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