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 搶劫罪 的懲罰是十分嚴厲的,搶劫罪是以非法 占有 為目。下面跟著 小編一起了解一下搶劫罪的定罪處罰有哪些吧。
一、搶劫罪的定罪處罰有哪些?
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 搶奪罪 ,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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