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一. 第一種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高利貸行為:
從2019年10月21日起,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高利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1.入刑高利貸的界定:即以超過36%的年利率實施放貸行為,無論是以利率形式,還是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法、逾期罰息、違約金等名義收取資金使用費,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頭息,總和費率超過36%,均為高利放貸。
2.放貸的次數和放貸對象的條件:
放貸次數:二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出借資金10次以上。
放貸對象:指向社會公眾中可能的借款對象,如果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并不構成;如果放任親友、單位內部人員向外部人員放貸,也構成本罪。
3.放貸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條件,情節嚴重的維度是指:
(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二.第二種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高利貸行為:
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是達到前述數額、數量標準的80%,且二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三.第三種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高利貸行為:
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四.高利貸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法律后果:
高利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法定刑有兩檔:基本刑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第二檔刑期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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