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晚,21歲的李玲玉與同學在哈爾濱市道里區撫順街218號樂樂迪KTV唱歌時,手握麥克風的她突然倒在沙發上翻白眼,三個同學伸手觸碰她都有觸電感覺,一同學拽麥克風被電得半身麻木,癱坐在地。當晚民警到達了醫院,但這名女青年已經死亡。 李玲玉家屬說,死者30日上午進行尸檢。隨后,記者從道里分局工作人員處獲悉,尸檢報告大約在40天左右才能出來。原本為娛樂開心的一舉動,卻不料發生悲劇。
怎樣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犯罪客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客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里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