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自網絡,侵刪)
一.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司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一種是數額標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第二種是多次敲詐勒索,多次是指2年內敲詐3次以上。
三.敲詐勒索罪的量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數額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百分之八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2)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3)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之一,數額在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百分之八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2)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3)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七.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后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事由: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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