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自網絡,侵刪)
基本案情回顧:
2017年5月19日,林某某駕駛著小型普通客車,以尼龍軟繩連接的方式牽引被告人朱某某駕駛的制動踩踏故障的面包車,由郊區往縣城方向行駛。途經一個彎道路段時,朱某某踩剎車致牽引繩斷開后,因慌張而未左打方向盤控制車輛,導致其駕駛的面包車失控,與對向駛來的被害人鄭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鄭某某當場死亡、鄭某某的妻子受傷以及其駕駛的面包車與電動車毀壞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林某某、朱某某當即撥打“120”、“110”,積極實施搶救行為,并在現場等待交警的到來。經鑒定,鄭某某的妻子事發時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我國刑法規定:發生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次交通肇事造成鄭某某當場死亡、其妻輕傷,本案中的林某某和朱某某,是否均構成交通肇事罪?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林某某、朱某某違反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之規定,林某某、朱某某應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這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兩人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故應以交通肇事罪對二人進行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是,在牽引車輛的過程中,朱某某作為司機在牽引繩斷開后,在車速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又因慌張而未左打方向盤控制車輛,導致其駕駛的小客車失控,造成一人死亡及一人輕傷的交通事故,應承擔本案事故的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林某某牽引制動踩踏不合格的故障車輛通過彎道路段時未注意保持安全車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及應當保持安全車速等規定,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本案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肇事中,只有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才構成犯罪。故承擔次要責任的林某某,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最終法院采納了第二種意見,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林某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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