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
的犯罪構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
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
債權
人為
討債
而威脅
債務人
的,則不構成本罪。
根據本條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
累犯
或者慣犯;
共同犯罪
的首要分子;敲詐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手段特別惡劣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對什么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進行了界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
執行
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
1、要注意區分敲詐勒索罪與
搶劫罪
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脅是敲詐勒索的手段,也是脅迫性搶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行為僅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并交出公私財物為限,被害人尚有相當程度的意志自由,還有延緩的余地。而在搶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現實的威脅,已沒有延緩的余地。
2、要注意本罪與
綁架罪
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綁架罪是綁架劫持人質限制其自由,并以殺害傷害被劫持人等威脅其家屬或者單位交付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