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7年4月左右,路飛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余某玲、汪某某、展某等人,由路飛某在網上購買袋裝和散裝的標識有“追風透骨寶”字樣的藥丸,由余某玲在網絡上購買小塑料包裝瓶,由路飛某、汪某某制作“追風透骨寶”標簽貼于瓶身,4人再對藥丸進行分裝,于2017年5月至9月將包裝成瓶的帶有“追風透骨寶”瓶裝標識的藥品,利用手機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等方式宣傳該藥品具有治療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肩周炎等功效,通過送貨上門、快遞郵寄等方式,以80至300元不等的價格,共計銷售409瓶。
2017年9月起,路飛某伙同余某玲另外制作“追風透骨寶”瓶裝標簽,購買大塑料包裝瓶,更換“追風透骨寶”藥品顆粒進貨渠道,進行分裝并在網上以15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進行銷售,共計銷售263瓶。同時,路飛某、余某玲還在網上銷售“藏族咳喘寶”等藥丸。
2017年10月起,汪某某伙同展某在網上購買“草藥風濕王”藥丸,另行制作產品說明書等標簽內容,將該藥品分裝成“追風透骨寶”,以150元至300元不等價格進行銷售。同時,汪某某、展某還在藥店及網上銷售“風濕骨病草藥王”、“痛風靈”、“胃病克星”等藥品。以上“追風透骨寶”、“藏族咳喘寶”、“風濕骨病草藥王”、“痛風靈”、“胃病克星”等均無正規生產廠家,也無藥品生產批準字號,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為按假藥論處。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1.路飛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2.汪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3.余某玲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4.展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律師說法】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本案的辯護策略:
1.路飛某、汪某某、余某玲、展某的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有重大改動,將此罪從以往的具體危險犯修改為抽象危險犯,降低了入罪門檻。故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本罪。《刑法》也規定了假藥是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本案中路飛某、汪某某、余某玲、展某通過網絡購買并擅自進行分裝,帖上自制標簽,通過微信朋友圈用微信聊天的方式進行銷售的“追風透骨寶”、“藏族咳喘寶”等藥丸,以及網上購買后又賣出的“風濕骨病草藥王”、“痛風靈”、“胃病克星”等藥丸均無正規生產廠家,也無藥品生產批準字號,屬于藥品管理法認定的假藥。故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面對本案以犯罪構成要件作為突破口的辯護方式對當事人難以取得最大的利益,權衡利弊,兩害相遇取其輕。說服當事人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金,會是對其弊端更小的選擇。
2.在本案中找不到做無罪辯護的空間,綜合案件所有的事實和證據,在沒有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罪輕辯護方向發力,能爭取免除刑事處罰會是比較理想的結果;如若不然,退而求其次,爭取緩刑,也是減輕處罰的相對妥當的方式。罪輕的量刑情節主要包括當事人認罪態度較好、案件存在自首、立功、退贓等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