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海浦東某派出所接到一女聲電話報警。民警趕到酒店見到了房間中報警的在校女學生。據她說:自己失戀后想找個人陪伴,就在網上發信息約飯。隨后李某與自己私聊,并約自己吃火鍋,席間兩人喝了酒。飯后李某著急地帶自己前往附近酒店房間,繼續聊天。沒想到李某會對自己圖謀不軌,憤而求助警察。然而隨著李某的到案,警方調查了女生的相關信息及酒店視頻,事情出現反轉:據李某看來,他和約飯女生之間發生的一切都是你情我愿,并不存在強迫。女生喝酒時依靠著自己一直說很累想休息,并提議去酒店。兩人到了酒店,女生接了一通電話后,曖昧態度忽然變化,并以李某要侵犯自己為由報警,但只要李某出3萬元可以私了。而根據警方調查發現,該在校女生信息中有40多次開房記錄。真相如何?
報警的在校女生是否涉嫌敲詐勒索罪?女生在酒店時的電話通話者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的共犯?來看看敲詐勒索罪的3類認定標準:
1.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在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敲詐勒索罪采取的“金額+情節”立案標準:具體而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如下7種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下浮50%確定。
這些情節包括: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上述相同的7種情形,數額“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80%的,分別認定為本罪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3.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標準除了涉案金額,“金額+情節”,敲詐次數也被列為認定標準之一。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構成“多次敲詐勒索”,以敲詐勒索罪立案處罰。
4.實施敲詐勒索后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具體是指: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如下4類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這四類情形包括: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涉案的“失戀女生”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與之電話合謀的通話者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的共犯,根據案件查證的事實及證據,會得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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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