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師網 刑事動態】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云南省大關縣法院近日就郭玉馳強奸幼女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再審認為,原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最終將郭玉馳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一起官員強奸4歲幼女案,從一審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到案件終被指令再審,被判八年。案件一波三折的進展,引發網絡持續關注和質疑。量刑是否合理?抗訴是否得當?如何賠償被害方的精神損失?
焦點一,量刑是否合理?
今年8月底,云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見到路邊玩耍的幼女王某某,遂起歹念,隨后將王某某抱到家中臥室實施了奸淫。一審中,法院認定郭玉馳強奸罪成立,而且奸淫未滿十四歲幼女應從重處罰。但同時認為,郭玉馳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綜合全案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在發回重審時,云南大關縣法院認為,定罪準確,量刑不當,將郭玉馳的有期徒刑改為8年。對此,受害人代理律師陳維鏢主張,鑒于案件情節嚴重,原告有期徒刑應在十年以上。
陳維鏢:情節嚴重主要體現在不顧被害人的哭喊,兩次實施強奸。第二,四歲的小孩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沒有反抗的能力。按照刑法規定,犯強奸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特別情節的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認為,本案判決的關鍵是云南大關縣法院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洪道德:我們所說的加重情節指的就是起刑在十年以上,這個案件當地法院再審之后,不認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加重處罰的情節。判處有期徒刑8年審理案件的法院認為就已經體現了對奸淫幼女從重處罰的法律要求,因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它的中間值是7年半。
焦點二,檢察院是否該予以抗訴?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被害方辯護律師陳維鏢表示,一審后,作為和云南大關縣法院同級的大關縣檢察院不予抗訴,所以才向上級昭通市檢察院申請抗訴。陳維鏢說,由于對量刑八年的結果不滿意,不排除再次提出"抗訴"的可能。
陳維鏢:對結果不滿意,但是不是要抗訴,還要看被害人家屬再考慮一下。即便是申請抗訴,云南大關縣檢察院可能也不會抗訴,可能最終還是要向昭通縣人民檢察院申訴。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介紹,檢察院是否抗訴主要取決于法院的判罰是否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范意見。
洪道德:理論上來講應該說最高人民法院這個量刑規范意見它是存在著邏輯上的一些問題的。大關縣檢察院認為法院5年已經比三年高出兩年了,體現了從重所以他就沒有抗訴。
焦點三,如何保障被害人一方的精神賠償?
在一審前,作為四歲幼女的被害一方提出了80萬元的精神賠償,以及醫療費、交通費等五萬元。但最終,經過法院對賠償金額非訴訟調解,郭玉馳家最終愿意賠償15萬元。與被害一方所要求相距甚遠。被害方辯護律師陳維鏢說,目前,我國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精神損失賠償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但希望通過此案有所推動。
陳維鏢:以這個案件為契機,引起社會的關注,推動最高法院推出更加體現公平、爭議的司法解釋,不要把精神賠償放置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外。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也認為,我國的刑事賠償主要是直接傷害或經濟損失的賠償。但是,精神索賠屬于懲罰性賠償,法律應該支持公民對精神損害索賠的權利。
洪道德:精神損失賠償是公民的權利,但是因為我們國家法律里面目前還沒有懲罰性賠償。只有在我們的侵權責任法里面明確了懲罰性賠償,那么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里面才能加進去精神損害賠償。
云南大關縣官員強奸4歲幼女案的進展,在引發網絡持續關注同時,也帶來輿論如何監督司法公正的熱議。有評論認為,"魔爪"之所以敢頻頻伸向幼兒,"違法成本"過低便是癥結所在。
眾多網友和專家在關注和討論案件進展時,也在重新審視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之間的關系。此案再審改判,震懾了那些企圖靠地方勢力和利益關系逃脫、減輕司法懲處的不法分子。
但與此同時,輿論監督也應該堅持媒體從業規范,保持客觀中立,避免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造成傷害,而另一方面如何把握好輿論對司法的影響,使其產生正面的影響,這考驗的是司法從業者的能力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