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搶到財物致人傷害
被告人蒲某爬入被害人吳某家二樓,準備下到一樓店面盜竊,被吳某家的報警器發現而鳴叫。被告人蒲某趕緊躲上樓頂。被害人吳某、鐘某夫婦聽到報警后起床查看,當打開二樓客廳通往樓梯的門時,撞見被告人蒲某,被告人隨即用磚頭砸在吳某頭部,并與吳某夫婦扭打起來。后蒲某被吳某夫婦抓獲。經法醫鑒定,吳某、鐘某夫婦的傷勢分別為輕微傷甲級和丙級。
二、行為人構成既遂合適未遂
該案的審理認為被告人入戶盜竊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兩人輕微傷的后果,符合轉化為搶劫罪的規定,但應定性為搶劫既遂還是搶劫未遂,有意見認為: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財產權利,也侵犯了人身權利,因此,只要在搶劫中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使沒有搶到財物,也為既遂。所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既遂。
本文認為,被告人未劫取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后果較輕,致兩被害人輕微傷,應當為未遂。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未遂。
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行為過程的不同階段所形成的已經停止并具有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齊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財產權利又侵犯了人身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中第十個問題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規定: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一般來說,應以行為人是否劫取了財物,作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但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問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上述結果加重情節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
本案中,被告人蒲某入戶實施轉化搶劫,未劫得財物,致兩被害人輕微傷甲級和丙級,沒有達到輕傷以上,屬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被告人搶劫并致傷被害人的犯罪行為該如何定性,具體應分以下三種情形:
(1)劫取了財物,同時也侵犯了人身權利的,不論是致人重傷、死亡,還是致人輕傷或其他輕微傷害,均為犯罪既遂;
(2)未劫取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后果較輕的,即致人輕傷以下傷害的,當為未遂;
(3)未劫取財物,但侵犯人身權利后果嚴重的,即致人重傷、死亡的,則為搶劫既遂。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