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店員工挪用店內款項的,若數額較大一般可以構成我國所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對于該罪具體的處罰規定為: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關于門店員工挪用公款屬于哪些行為的問題,下面名律師刑事辯護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門店員工挪用公款屬于哪種犯罪
1、門店員工挪用店內款項的,若數額較大一般可以構成我國所規定的挪用資金罪。
2、對于該罪具體的處罰規定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條件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準、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4、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后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
以上就是名律師刑事辯護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門店員工挪用公款屬于哪種犯罪”的相關內容,我國法律上對于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情況,在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和量刑時,是可以根據涉案情況的嚴重程度來進行處理的,要區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界限來辦理,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是可以行政處罰處理的。若您還遇到其它不懂的問題,歡迎搜索王平聚律師,在線的律師會對您的疑問進行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