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的公司職工由于工作時接觸到了公司的財產,抵制不住誘惑就會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實施犯罪,通常這種形式的犯罪一般發生在公司,事業單位或者國家行政部門等。對于這樣的行為一旦觸犯法律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面對這樣的情況,那么監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會怎么處置?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監察機關對職務犯罪如何處置
監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應該進行受理,經調查確實有犯罪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并且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于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二、職務犯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 “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即國家干部。但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范疇。
“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包括三方面內容:
(1)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公司、企業等單位中具有經營、管理職責,或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一些具有國有資產成分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當中,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有關國有單位為了行使對所參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權,而派駐的管理人員;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監察機關留置最長期限
三個月,特殊情況六個月。
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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