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實體內容的辯護要點:
一.根據法律規定,司法機關認定是否存在“涉黑”組織,要看是否具備刑法所規定的四個特征(即“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因此,圍繞“涉黑”案件的辯護也應當圍繞四個特征的辯護予以展開。
1.從組織特征上進行辯護:
(1)組織存續時間的起點;要確定案件中存在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第一重要工作就是確定組織成立的時間節點。確定時間節點,才能確定經營收入、組織成員等重要事實。成立時間節點必須要有證據支持。 如果沒有證據支持,公訴人的觀點即不成立;
(2)組織的規模及人數;組織成員的計算應以參與組織活動的人數為統計標準,且要從組織成員參加活動的目的、動機及活動的性質進行綜合判斷。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
(3)組織的層級及分工;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
2.從經濟特征進行辯護:
(1)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應具有的“經濟實力”在20-50萬元幅度內,自行劃定—般掌握的最低數額標準。因此,地域的不同也影響數額標準;
(2)是否將所獲經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是認定濟特征的重要依據;
(3)要將案卷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清單與當事人進行核實,每一筆財產的來源、性質、用途,是否與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關聯;
3.從行為特征進行辯護:
(1)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包括實施多起暴力違法犯罪行為多種手段以實現其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目的。
涉黑犯罪常見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涉惡犯罪常見罪名: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等;
故在辯護工作中堅持依照刑法對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出發,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判斷罪與非罪,并堅持查證定罪量刑的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證明標準上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
(2)而不符合相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不符合這四個特征的普通的違法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或者普通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沒有達到刑法處罰的程度,其社會危害性也沒有達到動用刑法來調整的程度,就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犯罪。
4.對危害性特征的辯護:
(1)注意對“一定區域或行業”的認定;
(2)注意對“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程度“的認定;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的辯護方向:
1. 什么叫共同犯罪?為了一個符合認定標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利益,共同去實施的行為,還是他個人所實施的行為,與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關系,都需要辯護人從關聯性去印證,提供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
2.根據法律的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實行數罪并罰的處罰;對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積極參與者和一般參加者,辯護人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不同的罪輕辯護。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輕微的當事人,為其作無罪辯護。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其他當事人,可以朝罪輕辯護的方向努力。
三.有利的主要量刑情節:
主要包括被告人是從犯的情況、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認罪悔罪、自首、坦白及犯罪未遂等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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