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犯罪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不僅造成了本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公司、企業、單位的生產和發展,而且還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穩定。引發挪用資金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主觀原因:部分公司、企業負責人、員工的法制觀念淡薄,有的也根本不懂法,什么是挪用資金犯罪搞不清,總認為挪用資金無非是借用一下,到時發現歸還就可以了,有的為了償還賭債或其它債務,不惜冒違法犯罪之險,走上犯罪之路;有的受社會上各種消極思想的影響,唯利是圖,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日趨膨脹,不愿用艱苦的工作為自己創造良好的經濟條件,面對成萬、成十萬的企業財物流經自己的手時,不惜以身試法;更有甚者,認為企業、單位領導任人唯親,安排不公,員工間收入差距較大,心理不平衡,從而產生“靠人不如靠已”的錯誤觀點,將罪惡之手伸向企業,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2、客觀原因:一是公司、企業和單位內部在人員的錄用、職務安排上隨意性較大。許多企業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經濟效益,往往只看到了員工的業務能力,而忽略了對員工自身品質的教育,尤其是經手財物的員工的品質的教育,總認為只要付出一定的工資待遇,就可以讓員工認真為自己辦事,從而致使一些素質低,思想品德差的人員充任重要角色,這無疑給挪用資金犯罪形方便之門。二是公司、企業對業務員在外的經營活動失控,為犯罪行為的實施創造客觀條件。具體表現為,給業務員放權太大,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在外既能隨意處置貨物能收取貨款,致使單位與客戶的往來理不清,弄不明,僅能聽憑業務員的一面之詞。這些都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相對寬松的犯罪環境,極易得手,從而給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三是以現金方式結算貨款,給犯罪分子提供了直接的便利條件。有的企業為了逃避稅收或自己圖方便,在經營活動中不采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等結算工具,往往要求客戶以現金方式支付貨款,在理財活動中坐支現金,加之又沒有相應有力的制約措施,為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提供了客觀便利,并且給公安機關收集證據帶來了難度。四是一些公司、企業的財務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嚴格,防范意識薄弱。有些企業主為追求最大經濟效益,一味強調多銷貨,快銷貨,而對清收貨款這塊工作疏于重視,沒有及時清收貨款,這容易使業務員滋生挪用的犯罪念頭,同時也使得公司、企業的應收款增多,使公司、企業的負擔加重,經營成本大幅上升,待發現情況不妙時,問題已成堆,給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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