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專業的刑事律師,接觸過非常多的刑事案件,我可以把個人情緒放在一邊,而專注其中的法律意義,但是這一次,這個殘忍的事件,仍然完全刺痛了我。
“13歲男孩7刀殺害10歲女孩至其流血死亡”。(事件的經過各大新聞網有報道,在此不想重復描述事件的經過)從網上鋪天蓋地的評論可以看出人們的各種情緒:極度的痛心、疼惜、不解、憤怒、以及各種意見及反思。
這兩年來連續發生的數起未成年人嚴重的暴力犯罪事件,引起民眾的極大關注,喚起民眾非常高的降低未成年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未滿14周歲,為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絕對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到16周歲,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放火、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爆炸、投毒罪等8種重大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除外都不負刑事責任。
故這起犯罪中,這位13歲的男孩不會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只是依法被收容管教3年,這已經是法律框架內對施害者最嚴厲的懲罰。
把14周歲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分水嶺,即刑事責任年齡的訂立,是考慮到孩子的發育特點,認為14周歲之前的少年尚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而我國對犯罪行為的懲治,是基于犯罪人對自己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有明知而仍然直接追求或者間接放任的心態。這種積極追求故意或者間接故意實施危害結果的心態,是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構成要件。我們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初,就默認未滿14周歲的少年,是不能辨認,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故無需承擔與成人相應的刑事責任。哪怕是暴力傷害他人的行為。這種以年齡為分界的做法也有出于節約司法成本的考慮。
然而,隨著近年來經濟的迅猛騰飛,社會的飛速發展、進步和變遷,社會生活極大的擴展、豐富,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也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中發展出和當初制定法律之時不一樣的新的變化:孩子們接觸豐富、復雜的新世界、耳聞目睹的是和父輩大相徑庭的生活空間,不能排除,會有一部分孩子心智發育要比同齡孩子早,相應的較早的具備了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這也正是2018年,民法通則的修訂,把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年齡從10歲降至8歲,即是對社會變化的回應;我們的刑法,作為維護社會規范,保護社會秩序的部門法,處罰最嚴厲,限制人的自由,甚至剝奪人的生命,在修訂和進一步的豐富過程中,固然要保持穩定、謹慎、嚴謹,但是法律的基本作用在于:為社會中的個體提供指引作用、引導作用。這個指引引導作用至少是疏而不漏,與時俱進的。
這個悲劇的發生,我們需要表達并接受悲劇引發的各種情緒,更需要能跳出悲傷情緒的籠罩,去反思事件發生的深層原因何在?去采取一些行動。
去反思,我們的學校教育,是否在孩子青春性的萌動期,對孩子提供了科學的教育和足夠的引導課程?
去反思我們的家庭教育,在引導孩子安全、健康渡過懵懂的青春期時是否提供了足夠的關愛和支持?
反思我們數量龐大的渲染血腥暴力的電動游戲漫畫,是否是為缺乏辨別能力的,在電子游戲陪伴下,成長中的青少年提供了錯誤的價值觀影響?…..
我們的刑法,在發生了一起又一起嚴重的未成年犯罪事件以后,是否應該做出與時俱進的降低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修改?或者是順應時代變化,補充修訂相關法律,以便能更好的保護我們的每一個孩子。
刑法作為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保障法或兜底法,是保障人權最后一道屏障。刑事司法代表了國家對個人進行責任的追究,如果刑法未能實現對社會每一個個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勢必會動搖人們對法律代表著公平正義的信念。
蘇格蘭哲學家休謨曾說過:“人身安全、財產保障以及契約責任被視為文明社會的基石。”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這一起又一起頻發的未成年人暴力故意殺人的犯罪的惡,深深刺痛每一個人的心。
縱然,世間不存在絕對的正義,我們所能追求的,只能是相對的正義。然而,讓每一個個案都能獲得公平和正義的體現,拋開司法成本的考量,仍然值得我們全力去追求。我們的法律,可以保護13歲殺人的未成年犯罪人,更應該能保護10歲的被害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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