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從 刑法 的角度分析了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定義、量刑。
刑法解釋: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于私分國有資產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2.本罪在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這里所說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管理、使用、保護國有資產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 規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由單位負責人決定,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定,分給單位所有職工。如果不是分給所有職工,而是幾 個負責人暗中私分,則不應以本條定罪處罰,而應以 貪污罪 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責任。3.集體私分國有資產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法律對“數額較大” 沒有具體規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 司法解釋 。
本條第二款是對第一款所作的補充性規定,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 前款的規定處罰。這里所說的“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主要是指依照 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對公民和單位有行政處 罰權的政府機關,如工商、稅務、海關、環保、林業、交通等有關政府行政部門。“罰沒財物”,包括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的罰金、沒收的財產; 行政執行 機關 對違法行為給予的罰款;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沒收違法犯罪人用于違法犯罪行為的金錢、物品及各種違法所得。
根據本條規定,單位犯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 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