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走私武器罪”。
二、【案情簡介】
1、公訴機關: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2、被告人沈某,男,1993年4月某日生,貴州人。因涉嫌走私武器罪,于2018年3月某日被捉獲,3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某日被檢察院批準逮捕,現押于深圳市某看守所;
3、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沈某從羅湖口岸入境,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抽查,經查5本相冊內藏有6支槍型物。經鑒定,上述6支槍型物為槍支,仿真槍1支;
4、公訴機關提供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沈某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5、被告人沈某表示認罪,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請求法院從輕判處!
三、【辯護意見】
被告人沈某家屬在案發后,慕名找到本律師團隊尋求法律幫助。本律師團隊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多次會見被告人沈某,了解案件具體情況,經過閱卷,認真研究案件卷宗,努力為沈某尋找無罪、罪輕的相關證據。根據指控的在案證據及相關判例檢索結果,律師團隊決定采取為沈某作無罪兼罪輕辯護策略:
1、本案被告人沈某在接收貨物時并不明知是槍支,也無從知道封閉相冊內為何物,主觀上沒走私槍支故意,不構成走私武器罪;
2、被告人沈某有正當職業,此次犯罪是被人蒙騙。
四、【處理結果】
深圳某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支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沈某受他人雇請走私槍支入境,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另,沈某被他人蒙騙可能性較大,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對被告人沈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w元。
五、【案件評析】
判決結果雖然認定沈某構犯罪,但辯護律師通過采取無罪兼罪輕的辯護策略將其量刑降至最低。根據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5支以上不滿10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本案中,涉案6支槍型物5支為槍支,已達上述標準,故其法定量刑范圍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通過律師團隊的努力,為沈某爭取減輕和從輕處罰,將量刑減至最低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其本人表示對判決結果無意見,不上訴,并對律師團隊受托以來所做的工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