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對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物罪作了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私分國有資產的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行為,而不是某個人的行為。
2.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具體是由單位負責人決定,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定,分給單位所有職工。如果不是分給所有職工,而是幾個負責人暗中私分,則不應以本條定罪處罰,而應以
貪污罪
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責任。
3.集體私分國有資產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法律對“數額較大”沒有具體規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
司法解釋
。根據本條規定,單位犯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應當依照私分國有財產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