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為緩解經濟壓力,他“出借”自己的銀行卡賺取手續費
蒙某知道這樣轉款有些不和常規,但沒想到會是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這個罪有個更為大家熟知的名字:銷贓罪。
為給讀大學的孩子寄學費,靠固定零工收入不穩定的蒙某決定接受朋友“老董”介紹的兼職,“出借”自己的銀行卡。蒙某可根據過手的金額賺取相應點數的手續費。方法很簡單:當銀行卡到轉賬后,自己到ATM上取出來交給“老董”就好。條件就三個字:取現速度要快!快!快!
02 “出借”銀行卡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蒙某不知道,打入自己銀行卡賬上的錢,是詐騙團伙詐騙到受騙者的轉款。2020年1月中旬,蒙某銀行卡分別轉入2筆各20萬的款,他第一時間就到柜員機上取出來,交給“老董”。老董將40萬兌換成港幣交回給其上家。
5月,蒙某在工作地被警方控制.他沒想到,自己為這微薄的手續費面臨坐牢的風險。
03 會見蒙某,為其提供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
當蒙某家人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們后,希望我們能幫到蒙某。辦理了委托手續后,我們當即安排前往看守所會見蒙某。
玻璃窗后的蒙某很沮喪。我耐心地聽他訴說事情的前因后果,并解答了他關于自己行為可能面臨法律后果的疑問。回答他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和量刑規定。當聽到自己過賬的40萬,如果證據確鑿,根據刑法規定可能面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后果,蒙某陷入了沉默。
我安慰他,等閱卷看到相關證據后,仔細看看對我們有利的從輕處理的因素。
04 在案件被送到檢察院之后,很快被公訴至法院
在公安機關把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后,我們第一時間申請了閱卷。通過仔細閱卷,運用相關的證據法則,查實、核查蒙某涉案的定罪量刑的各項證據。
在仔細甄別了定案證據之后,我們的辯護意見也在對案情的深思熟慮中慢慢顯現出來。
05 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這要求行為人必須是一種明知:明知該物品或過賬金額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但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什么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
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單處罰金。《刑法修正案(六)》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檔,刑期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06 在公訴機關的起訴書里,公訴機關對蒙某的量刑建議是2年3個月。
07 我們提出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辯護要點
我們仔細考慮后,確定了3個辯護要點:
1是法定量刑情節:從犯的認定:這個案件中,蒙某受到朋友“老董”安排,用自己的銀行卡為上游詐騙團伙轉移贓款。蒙某在這個轉移贓款團伙中,起著輔助作用,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
從犯是法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
2 是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適用從寬處理。
3 蒙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未受過行政處罰,其積極配合調查,系坦白。
08 2020年11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
2020年11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我們發表了精心撰寫的辯護意見。
令人欣慰的,是法庭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最終判處蒙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00元。這比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少了3個月。
09
有一句火爆網絡的話說: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我想說,這辦案,何嘗不是在辦我們自己的人生呢。
竭盡所能維護每一個被刑事追訴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我們永遠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