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節的執行
法定的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各種事實要素。法定的量刑情節在刑法總則與分則中都有明文規定。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刑法分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特定犯罪適用的量刑情節。為了便于掌握和運用法定量刑情節,我們將其作如下分類排列:
(一)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條);2.累犯(刑法第65條);3.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刑法第104條);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條);5.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背叛國家、投靠境外機構、組織,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條);6.武裝掩護走私的(刑法第157條);7.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刑法第171條);8.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條);9.猥褻兒童的(刑法第237條);1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條);1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刑法第243條);12.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條);13.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7條);14.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8條);15.監管人員指使、縱容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同上);16.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刑法第253條);17.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刑法第279條);18.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的(刑法第301條);19.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刑法第307條);20.司法工作人員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同上);21.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條);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條);23.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條);24.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條);25.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條);26.旅館業、飯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刑法第361條);27.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或者向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刑法第364條);28.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備、軍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條);29.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條);30.索賄的(刑法第386條)。
(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三)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四)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六)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刑法第27條)。
(七)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八)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3.脅從犯(刑法第28條);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九)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罌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刑法351條)。
(十)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三、酌定情節
酌定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應當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酌定情節雖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但是根據立法精神和有關刑事政策,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因而對于刑罰的裁量也具有重要意義。
酌定情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一般說來,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也有程度上的差異。例如,奸情殺人比基于義憤的殺人的動機更為惡劣,因而對量刑仍有一定的影響。
(二)犯罪的手段
犯罪手段反映了犯罪人的客觀危害程度。在定罪過程中,犯罪手段一般不起作用,但它對量刑卻有影響。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法殘忍或極為狡詐、隱蔽,比使用一般的犯罪手段實施犯罪所產生的危害更大,因而應當予以較重的處罰。
(三)犯罪的時間、地點
犯罪總是發生在一定的時空之中的,除個別的犯罪時間、地點作為選擇要件的犯罪以外,犯罪的時間、地點對定罪不影響,但在量刑中應當予以考慮。例如,在光天化日的公共場所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與在夜間或僻靜的地方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相比,其法益侵害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在量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四)犯罪結果
犯罪結果是犯罪對客體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它直接反映了法益侵害程度。因此,犯罪結果嚴重與否,對量刑有重要意義。例如,強奸多人比強奸一人嚴重,等等。
(五)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不同,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也不同,因而量刑的輕重應有所差異。例如,侵害病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人、懷孕婦女等弱者比侵害一般人嚴重;侵犯救濟款物比侵犯一般財產嚴重等等。
(六)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是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情節,對于量刑也有一定影響。如果犯罪人一貫遵紀守法,表現較好,偶爾失足犯罪,應予寬大處理;反之,如果犯罪人一貫表現不好,存在前科劣跡,應受較重的刑罰處罰。
(七)犯罪后的態度
犯罪后的態度,是拒不交代,甚至逃避法律制裁,還是主動坦白,積極退贓,挽救經濟損失,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