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一.夢里不知身是客:離開家鄉,他染上毒品,并開始販賣毒品。
和廣袤大地上的千千萬萬個想改變自己命運的農家子弟一樣,不能繼續在學校讀書實現心中抱負的,就只有離開家鄉,到外面的世界去尋找機會,希望闖蕩出一份新的天地。這一段生命歷程充滿了波折坎坷,或許也會有沉淪,迷路歧途。
小林,甘肅人,99年出生,父母都是農民,初中文化。在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前,在一家娛樂城工作。認識了毒友A,并開始吸毒,同時也找A拿毒品,在網絡上販賣。
在小林的父母慕名前來委托我們團隊介入提供幫助時,小林已經被羈押了一個星期。辦理了委托后,我們迅速案趕往看守所會見了小林,了解更多的情況。
二.販賣80克甲基苯丙胺,麻古50粒出現在辦案機關的起訴意見書里,這個情節被法院認定的話起刑點是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至死刑。
在起訴意見書里,辦案機關為小林的三個行為定性,認為其行為涉嫌販賣毒品罪:1)2018年起從A處購入甲基苯丙胺80克,麻古50粒;2)2018年8月,小林通過他的微店販賣甲基苯丙胺0.83克給劉某;3)案發時,在小林身上繳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94克,嗎啡2.82克;
毒品案中,毒品數量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節。根據法律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如果1)行為的定性被法庭認定,對小林的量刑起刑點將是15年有期徒刑。
我們仔細梳理了現有的證據,發現1)行為定性只有同案犯A及小林的供述,雙方的供述還存在較大明顯出入,而無毒資、交易方式、交易地點等詳細情況的證據能證明小林有從A處拿了這一單毒品,且全部通過小林開設的網店販賣出去的事實和證據。顯然,根據存疑原則,應不予認定。
如果這個行為定性被否定,那根據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小林的量刑就很可能落在第二檔,7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對于3)行為的定性,從我們查詢的大量的案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看,對于吸毒者在購買、存儲毒品的過程中,沒有證據能證明其系為了將毒品實施販賣等其他犯罪行為,超過非法持有毒品的立案標準數量,應定性為持有。而從小林身上繳獲的毒品,他供述是用于自吸,證據并不支持小林將該11.94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販賣,故我們希望說服辦案機關將此行為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
三.孜孜不倦,不斷論證,從證據規則出發,我們成功說服了辦案機關改變了1)行為販賣80克甲基苯丙胺,麻古50粒的定性,最后法官把量刑起點從15年降至7年。
根據充分的法律論證和事實依據,我們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并多次找到辦案人員親述我們的意見,經過我們的耐心和有理有據的溝通,最終辦案機關采納了我們的建議,拿掉了1)行為這一個販賣情節。販賣80克甲基苯丙胺,麻古50粒,這個情節被法院認定的話起刑點是15年有期徒刑。遺憾的是,辦案機關維持了3)行為的定性。
庭審中,結合現有證據,我們提出了從犯、特情介入、犯罪未遂、毒品數量認定有誤、初犯,社會惡性小等6大辯護要點,引起法庭高度重視。小林最終判處有期徒刑7年,為該刑檔的最低刑期。小林的父母對判決結果十分滿意,對我們團隊律師的用心工作十分感謝。
而對年輕的小林而言,在努力改變命運的過程里,交友不慎,誤入歧途,對他自己,對其父母而言都是無法回避的心痛。惟愿他能從這個刑罰處罰中吸取教訓, 走好今后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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