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關于本罪的對象
刑法根據走私對象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罪名和法定刑,因此,正確理解本罪對象的范圍,對準確定性具有重要意義。槍支也屬于本罪規定的武器之列,這里的槍支應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中的槍支范圍一致,即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如軍用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射擊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線膛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等。彈藥,是指上述武器用的彈藥,還包括炸彈、手榴彈等。實踐中,走私分子為了便于走私,或逃避責任,往往通過分解武器各個部分,將其零件分批走私入境,經查證屬實,仍應以走私武器、彈藥論處。
2、應注意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
這主要發生在攜帶、運輸、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境時被查獲夾帶有武器、彈藥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其所攜帶、運輸、郵寄的貨物、物品中藏匿有武器、彈藥的,不構成本罪。反之,行為人明知其攜帶、運輸、郵寄的貨物、物品中藏匿有武器、彈藥,不如實向海關申報,企圖蒙混過關入境的,應以本罪論處。任何單位和個人,雖然經有關部門批準攜帶或者進出口槍支彈藥,但所攜帶槍支彈藥的數量超過批準的數量,而故意不如實申報的,對超出部分應以本罪論處。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故意由兩個部分組成: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指對危害結果的希望或放任態度,認識因素是指對行為性質及行為事實的認識。認識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礎,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就談不上對行為后果的希望或放任。就走私武器、彈藥罪而言,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攜帶、郵寄、運輸的是武器、彈藥,并且有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的心理。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所攜帶的物品中有武器、彈藥,并且也沒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這屬于事實的認識錯誤,阻卻故意,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走私,只是對走私的對象發生認識錯誤,應當根據實際的走私對象定罪處罰。如將武器、彈藥誤以為是普通貨物而走私,以走私武器、彈藥罪論處,但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因受蒙騙而對走私對象發生認識錯誤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前述案例中,趙某受章某的請托,幫其捎帶東西過境,但因為章某欺騙他說是一些土特產,趙某也沒有打開查看,因此其主觀沒有認識到是違禁品彈藥。主觀上沒有認識到是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其客觀上自然就無法作出向海關申報的舉動,即不存在走私行為,因此,趙某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