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案情簡介:戴某某系L市人。公訴機關指控:戴某某與孫某借貸糾紛一案,L市M縣法院于2014年4月判決責令戴某某返還借款15萬元。判決生效后,戴某某一直沒有返還上述款項。孫某向L市M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7月, M縣法院查封了戴某某位于該縣的房屋。同年10月,M縣法院在該房屋外張貼了搬遷公告,要求戴某某遷出該房屋。在明知法院查封了上述房屋的情況下,戴某某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依然將上述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據此認為戴某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爭議焦點:戴某某是否構成拒不執行裁判、裁定罪?
一種觀點認為,法條及司法解釋規定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但沒有規定“情節嚴重”如何界定。而在本案中,對于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法院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讓租客把租金交到法院用于執行。戴某某雖然有財產,有執行能力,但他消極地、不主動地配合執行,但其行為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因此不構成犯罪。如果法院沒有窮盡執行手段,案件執行了幾年執行不到,而讓戴某某的行為變成嚴重,那么這是法院的責任,執行了幾年法院做了些什么呢?是不是法院的執行力度不夠而導致的呢?對于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應當予以執行。戴某某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其并沒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且戴某某不居住在涉案的房屋,因此不存在拒不遷出房屋的問題,也沒證據證明戴某某有阻礙M縣法院對該房屋進行查封、拍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綜上,沒有證據證明戴某某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情形。因此,戴某某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