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補貼資金審核人員主觀上明知申報名冊中有人員不符合條件,客觀上又未履行其審核職責的行為定性
案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李某在負責“農村五保養老”專項補貼資金審核和上報工作中,明知申報名單中有已故老人的虛報情況,但其未予審核,仍同意將該申報名冊予以上報,共套取國家專項補貼資金40萬元,后該補貼資金全部轉入當地財政賬戶。
分歧意見:對于李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國家專項補貼資金尚在當地財政賬戶,并未給國家利益造成實際損失,也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沒有達到刑法處罰所要求的社會危害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本案中國家專項補貼資金雖未被相關組織和個人占有,但該項資金的流向卻違背了國家財政補貼的目的,且李某在審核工作中未認真履行其把關職責,導致國家財政補貼目的未實現,給國家利益造成了損失,應構成玩忽職守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李某在負責審核和上報“農村五保養老”專項補貼資金工作中,主觀上明知申報名冊中有人員不符合條件,客觀上又未履行其審核職責,將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名冊上報,屬于故意不正當行使職權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行為導致國家補貼資金嚴重流失。按照國家專項資金的管理規定,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明確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應當專門用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本案中,國家補貼資金已從國家專用財政賬戶撥付至地方財政,致使該筆專項補助資金未用于供養符合補助條件對象的生活,其資金用途已發生實質改變,造成了國家補貼資金的流失,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根據刑法規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區分瀆職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顯然,李某不正當行使職權的行為屬于比較嚴重的瀆職行為。
其次,李某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最本質的特征在于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具有應受刑法處罰的社會危害性。國家機關能否正常運行,關鍵在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正確、合法履行其職務行為。就瀆職犯罪而言,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了違背國家機關相關義務的行為。該行為一方面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另一方面嚴重損害了社會公眾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公正性和權威性的信賴。就本案而言,李某在審核工作中未認真履行其把關職責,導致國家財政補貼目的未能實現,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不從刑法層面對其處罰,將會間接縱容此類套取國家補助資金行為的發生,難以起到教育和警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行使公權力的作用。
最后,李某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間接故意。根據刑法通說,玩忽職守罪主觀方面為過失;濫用職權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或間接故意??陀^方面,玩忽職守罪表現為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通常由不作為構成;而濫用職權罪通常以作為的方式呈現,如超越范圍行使職權或不正當行使職權,其中,不正當行使職權有時也會以不作為的方式體現。就本案而言,李某主觀上明知其將不符合申報條件人員的名單上報會導致專項補貼資金流失,仍然不正當行使其審查把關職責,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應當構成濫用職權罪。
(作者:孟慶松、季軍、師吉娟,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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