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是,偵查階段: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審查起訴階段,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等。
一、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
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如下:
1.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2.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4.審判期限
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多久移交檢察院
根據具體情況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三、刑事案件一般判刑多久
需要根據具體的犯案情節分析。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以上就是名律師刑事辯護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刑事案件各階段的辦案期限”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偵查階段: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若您還遇到其它不懂的問題,歡迎搜索王平聚律師,在線的律師會對您的疑問進行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