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5000多個報案人,意味著5000多個投資者,也是受害者,共有2.9億元本金無法取回。
2017年5月,段某一手成立東X財富公司,并上線“財富平臺”,通過萬某主持的廣州銷售服務分公司,線上線下共同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進行宣傳吸引投資人在平臺上投資。承諾年化收益7%至12.8%不等,但大部分投資標的為假標。段某把假標的投資款歸集到自己掌控的賬戶中,而投資人的投資款被段某用于給前期投資人還本付息、整個集團的運營和支持,自己個人的消費揮霍。
至2018年7月,財富平臺出現兌付困難。超過5000多投資人報案,共2.9億元本金無法取回。警方對財富公司及廣州分公司進行了調查,羈押了全部工作人員。
02 辦案機關指控萬某構成集資詐騙罪。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本能地對辦案機關的指控保持懷疑態度。
萬某被警方羈押后,其家屬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們刑事團隊。這個時候,只有有經驗的刑事律師,才能給被羈押中的親人帶去她最需要的法律幫助。
辦理了委托手續后,我們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萬某。全面了解整個投資騙局操作過程,了解在整個過程中萬某的行為,給萬某解答分析她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辦案機關指控萬某涉嫌集資詐騙罪,但從辯護律師角度出發,我們對辦案機關的所有證據和指控,都持懷疑態度。所有針對我們當事人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我們都需要一一審查、甄別。
03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的罪名共有7個。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有基礎性意義,屬于非法集資犯罪的一般法規定,而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加重罪名。
非法集資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法集資罪的客觀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同,必須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入罪條件。這四個入罪條件是指: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04 老萬為什么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我們的當事人萬某,案發前任廣州分公司負責人,這個職位非常敏感,我們需要確認,萬某負責的工作內容,是否能指向其非法占有投資人的投資款的主觀目的?這是認定萬某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的關鍵。
集資詐騙罪相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重罪,量刑也相對加重。但,老萬的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還是構成量刑較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要甄別一個非法集資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抑或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重要的是看該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因為兩罪的客觀行為是相同的,區別在于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實務中,對集資詐騙非法占有目的的區分,常常不能做到清晰的區分。這表現在,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就不能以集資詐騙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05 辦案機關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更改了對老萬指控的罪名
在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之后,我們申請了閱卷,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所有事實及證據。
經過我們仔細地審查了全部在案證據,我們做出明確的判斷: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萬某對涉案的受害人的金額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她的犯罪行為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于是我們撰寫了詳盡的法律意見書,與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溝通,表述我們對萬某行為定性的看法,及在此基礎上萬某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經過書面溝通,電話溝通,令人欣慰的是,承辦檢察官同意了我們的看法。
當案件被送到法院后,公訴機關對萬某指控的罪名,從集資詐騙罪變更為量刑較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06 法院階段,等候開庭期間,我們為老萬申請取保,法院同意了我們的申請。
當案件進入法院階段后,因為在疫情期間,法院積壓了大量案件,加之我們這個案件涉及眾多受害者,涉案金額高,案件中共有14名被告,法院遲遲沒安排開庭日期。
對于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萬某,我們的想法很簡單:審理前的羈押,只是幫助案件順利進行的手段,而不是對被告人的懲罰。因此,我們向法院遞交了萬某取保的申請書,希望萬某能取保出來,而不是在無休止的羈押中等待開庭。
值得欣慰的是,法官同意了我們的申請,萬某在案件開庭前,取保出來,暫時回到親人身邊。
07 寫在最后
2020年最后一周,法院案件判決出來了,經過審理,萬某被法院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而從萬某被公安機關羈押到法院階段時,萬某已被羈押1年8個月。這意味著,在法院作出判決后,萬某的刑期因為審理前的羈押,一日羈押抵一日刑期,萬某已經執行了法院的判決,萬某就完全恢復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