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朱某和李某系結婚17年夫妻,兩人有著不錯的工作,生活優渥。唯一的兒子已離家上大學。結婚多年,兩人慢慢感覺生活平淡,缺乏 詳情>>
如何界定夜總會俱樂部因這樣的部分工作人員私自外出的賣淫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們認為,這類夜總會投資人及管理人員認定為容留賣淫罪更符合法律的規定。 詳情>>
涉黃夜總會相關人員以容留賣淫罪定性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 詳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組織賣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組 詳情>>
我國 刑法 中關于這一罪名的定義是: 組織賣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當今社會賣淫嫖 詳情>>
組織賣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刑法 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 強迫 詳情>>
組織賣淫罪 ,是指行為人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一般情況 詳情>>
強迫賣淫罪 ,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根據 刑法 第35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刑罰處罰,總的分三種情況: 詳情>>
組織賣淫罪 ,是指行為人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 強迫 詳情>>
組織賣淫罪 ,是指行為人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 組織 詳情>>
139-0298-3029(微信同號)
我們的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