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崇州市突發一起烈犬傷人事件。據警方通報,16日8時許,鄧某與2歲半的女兒唐某在小區樓下行走時,遇到一黑色犬只突然對唐某發起攻擊,對其進行撕咬,致其受傷嚴重。送醫診斷為“犬咬傷,右腎破裂伴有血腫形成,腹腔積液,胸背部等多處膚裂傷……”,經全力救治,已完成傷口清創手術,唐某生命體征平穩。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展開調查處置工作,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嚴肅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近年來,惡犬傷人事件頻發。結合法律規定及生活常識來看,不能因此事件而否認民眾養狗的正當性,也不能污名化動物伴侶存在的意義,但相對應的,飼養人應保持應有的素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否則,應對自己不當的管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據了解,涉事犬只是已被多座城市列為禁養犬的羅威納犬。從網傳視頻中亦可看出,該犬只體型較大,且沒有拴狗繩及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根據《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涉事養犬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很可能也就僅限于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涉案養犬人最可能適用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另一個是過失致人重傷罪,前者是要求發生死亡的結果,后者是要求重傷的結果發生,二者都是結果犯,而受傷女童并沒有出現這兩種結果,故而最后無法以這兩個罪名去追究養犬人的刑事責任。當然,我們也不愿意看到這兩種結果的發生,同時希望女童早日康復。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一旦發生犬只嚴重傷人事件,對受害者不僅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傷害,亦可能對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甚至一生都留下心理陰影。從這方面來說,無良養犬人疏于管理犬只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完全不亞于某些刑事犯罪,若僅是承擔賠償這種單一民事責任便可了事,那社會的公平正義何在?
因此,我們堅決支持對這類行為進行嚴厲懲處,即使現行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懲處存在一定滯后性,尚不足以對這些無良養犬人進行約束,但我們應通過該事件進行追問與反思:可以考慮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將涉犬違法行為納入刑法的管理范疇,以明確法律責任界限和司法標準,從而保護社會大眾的合法權益,同時亦可增強犬只飼養人的防范意識和敬畏之心;其次,對現有涉犬管理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及完善,以跟上現實生活的變化及實現人與寵物的和諧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