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 ,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根據 刑法 第35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刑罰處罰,總的分三種情況:
1.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4)強奸后迫使賣淫的;(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此處“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幼女賣淫的,或者組織他人賣淫集團的首要分子,等等。
3.有前款所列五種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此處“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此外,刑法第361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等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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