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刑法 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定義、量刑】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量刑:
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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