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微信紅包到開設賭場罪,有多遠?利用微信搶紅包賭博構成開設賭場罪,或許就在你身邊。
能用紅包表達的,咱們盡量不用言語表達。這句言簡意賅的話,把人們對紅包的喜愛之情,充分地表達出來了。
微信紅包分普通紅包和拼手氣群紅包。普通紅包代表著禮尚往來的禮俗,拼手氣群紅包卻將這種禮俗變成了一種親朋好友間的游戲,既能隨機分配金額,同時又能看到其他人搶到的紅包金額,這樣的方式,為參與者帶來濃濃的趣味性和刺激性。
而如果微信組織者或者微信群主們,在拼手氣搶紅包的規制往前走一步,利用虛擬網絡時間和空間自由的不受限,極強的隱蔽性進行賭博,則很可能滑入違法犯罪的泥沼之中。下面這個真實的案例不是危言聳聽。
基本案情介紹: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韋某(已判決)在廣州天河區居住期間,分別伙同雷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邀請他人加入其建立的“歡樂恰恰”微信群,組織入群者在微信群里采用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在此期間,雷某等3人受韋某安排指使,有的負責從別的紅包群里把人拉出來入“歡樂恰恰”群進行微信搶紅包賭博,有的負責維持群內秩序,還有的參與搶紅包活躍氣氛。雷某等人根據發出紅包的個數,從抽頭款中分得好處費。每天能賺2000元,4個月獲利27萬余元。
雷某等人被警方通知到案后,如實交代了所做事項。公訴機關將雷某等人公訴至法院。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雷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5000元。
雷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經過書面審理,二審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對雷某的定罪部分及沒收犯罪工具、追繳贓款部分,將量刑部分更改為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5000元。
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解讀了本案相關的法律關系及二審改判的緣由:
1.正常的微信搶紅包和賭博如何區分?
微信搶紅包是否為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犯罪行為的,其中一個判定標準,是是否有組織者或者微信群管理者進行“抽頭”,即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是親朋好友間的小額互發、沒有營利性質,就可視為贈予,不涉及違法。”
一旦涉及“抽頭”,且“抽頭”金額超過5000元,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將可能面臨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相應的刑事責任。
2.雷某利用微信搶紅包為何構成開設賭場罪?
網絡虛擬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利用微信賭博,一樣屬于賭博行為。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
雷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并事先設立賭博方式、規程及獎勵制度,通過微信群內的公告告知參賭人員; 并且在連續的4個多月時間內,通過“歡樂恰恰”微信群招攬眾多參賭人員持續進行賭博,涉案賭資及抽頭漁利金額均較大,根據兩高的解釋,雷某等人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且其涉案金額達到了“開設賭場罪”中“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規定適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罰。
3.雷某二審獲改判輕判的法律依據是:
在本案中,韋某伙同雷某等3人開設賭場,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情節嚴重。但雷某受韋某安排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較輕,系從犯,一審裁判中法院未認定雷某構成從犯。
根據法律規定,從犯是屬于法定量刑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故二審中對一審未認定雷某構成從犯進行了糾正。這是雷某獲從輕處罰的重要原因。
其次,雷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最后,雷某二審審理期間其家人又代為退贓。退贓屬酌定情節,法官可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對雷某予以從輕處罰。(完)
(內容均為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配合。)
如需法律幫助,詳情請垂詢深圳刑事律師王平聚辯護團隊
聯系電話: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
相關資訊展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