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認定
毒品犯罪
的證據,主要有案件線索來源、破案及抓獲經過、搜查及追繳筆錄、鑒定結論、毒品交易的上線和下線、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盡管《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販毒案件的證據認定作了部分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及
偵查
機關取證時出現的一些問題,使得一些案件在證據上如何認定仍然成為困擾
審判
機關定案的難題。筆結合審判實踐,通過具體案件談談自己對證據認定的粗淺看法,以期與大家共同探討、交流。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特點
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概括兩年來我院所審理的30余起販毒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隱蔽性強。侯馬市販毒案件的交易以零星販賣為主,通常買賣雙方單線聯系,交易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間短,不易發現。
2、無報案材料。毒品犯罪,買賣雙方追求的結果具有一致性,雙方承擔的風險責任相當,司法實踐中,很少有當事人主動舉報告發的情況。
3、毒品追繳難。毒品屬于容易滅失的物品,除當場人贓俱獲外,大多無法提取毒品。
4、很少有證人證言。毒品犯罪的交易主體只有買與賣雙方,多數情況下無第三者參加;除同案犯的檢舉揭發外,一般沒有其他的現場目擊者。被告人對涉及上線的證據往往隱瞞搪塞,導致販毒案件中很少有證人言。
二、現階段偵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
在
偵查階段
中,由于取證中存在的難度及辦案人員自身的因素,導致在取證階段存在的問題有: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并與吸毒人員的陳述相一致后,不再去補充到有價值的東西。
2、對繳獲的毒品沒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對繳獲的毒品,沒有將與被告人核實等情況記錄在案,結果出現了被告人有異議時,現有證據系形不成證據鎖鏈。如筆者審理的一起販賣毒品案件,被告人與吸毒人員交易后逃離現場,偵查人員從吸毒者身上追繳了毒品。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當庭提出從吸毒人員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販賣的毒品。經查,扣押筆錄中無被告人簽字,對搜繳的毒品無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獲后亦辨認筆錄,毒品來源不清,導致法院落不好認定。
3、鑒定工作缺乏規范性。對一案查獲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對其中一包抽樣檢驗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結論卻囊括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