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名年近三十歲的中年男子,從事司機行業。另一個人黃某是一個走私分子,其委托王某走私一批光盤,黃某王某把3000張淫穢光盤運輸進境。當王某走到邊境時,被緝私人員攔下來,要求檢查車輛上的貨物。當兩名緝私人員登陸上車時,王某猛的踩油門駕駛車輛狂奔。其他的緝私人員看到這個情況,立馬駕車追趕,并要求王某停車。王某不但不停車反而多次加速前進,將緝私人員的車輛撞翻到農田里,致使3名緝私人員受輕傷。直到王某的車輛出現故障無法繼續行駛,其才被抓獲。
對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這個需要認真的研究與分析,王某的行為首先涉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走私。所謂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邊防人員依法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二百七十七條(妨礙公務罪)數罪并罰。
在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聲明一下:
1.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罪是以走私和妨礙公務數罪并罰,至于走私的罪名如何定性,需要以走私的具體情形來定。例如,如果是毒品則以走私毒品罪和妨礙公務罪數罪并罰。
2.構成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罪有一個前提就是前行為必須是走私行為,否則不能構成本罪。
3.只有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才能以走私罪和妨礙公務罪并罰。如實是賄賂、苦苦哀求緝私人員等等不能以走私罪和妨礙公務罪并罰。
4.構成暴力、威脅抗拒走私的還需要是正在緝私的過程中,對工作人員進行暴力、威脅抗拒必須是為了走私,而不能是其他目的。
5.對緝私的工作人員實施暴力抗拒,不能致使工作人員重傷(即使是輕傷的故意),否則構成走私罪和故意傷害罪。
6.在武裝掩護走私的過程中,面對緝私的工作人員檢查,走私分子如果是拿起攜帶的武器進行反抗,從而造成了工作人員內心恐懼或輕傷以下,則應以走私罪和妨礙公務罪論處,而不再定武裝掩護走私罪來評價。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明顯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和妨礙公務罪,對王某應該是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