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人民法院的監督不是通過對具體案件的指導實現的,各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獨立地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對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處理意見,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執行;下級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決之前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有獨任制、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對于疑難、重大、復雜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且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3、在中國,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含義是:各個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也不是合議庭獨立。
二、人民檢察院
1、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2、在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領導本院工作。檢察院內部設立若干檢察業務部門,在檢察長的統一領導下,各個部門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完成偵查、審查逮捕、起訴、控告申訴等檢察業務。
3、在中國,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含義是: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檢察官不獨立。正是因為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所以:
(1)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中不包涵各個檢察院獨立;
(2)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未生效的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而依法提起抗訴時,應將抗訴書抄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3)并且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時,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直接撤回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