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晚上9時10分左右,家住萬州區的譚女士在王牌路一家門面路段從左至右橫穿道路時,一輛出租車駛過,將譚女士碰撞。她倒在對向車道內。
隨后,龍某駕駛一輛轎車經過此地,因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將已倒地的譚女士碾壓、拖行。
約6分鐘后,秦某駕駛一輛轎車由觀音巖方向往萬州骨科醫院方向行駛,路過此地時又不慎將譚女士擠壓。
譚女士當場死亡,陳某駕駛的出租車和龍某駕駛的小轎車不同程度受損。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雙側多根肋骨骨折伴血氣胸等復合型損傷。
萬州區交巡警支隊認定:的哥陳某駕駛右前照燈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通行情況,將正在橫穿道路的譚女士碰撞,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龍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將已經倒地的行人譚女士碾壓、拖行,其行為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巡警認定陳某和龍某的過錯相當,分別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第三輛車司機秦某和死者譚女士無過錯。
據查,肇事出租車登記在萬州一家出租汽車公司名下,由譚某經營,譚某雇請陳某駕駛。陳某此前交通違法記分超過12分,駕駛證被警方暫扣。保險公司認為此次事故時陳某違法駕駛,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免賠商業三者險。出租車公司及相關方對此有異議,死者親屬便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萬州區法院一審認為:陳某違法駕車,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商業險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
法院一審判決出租車經營者譚某賠償死者親屬15萬余元,陳某與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出租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由第二輛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26萬余元。此外,因該次交通事故與秦某所駕駛車輛存在關聯,故其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無責賠付的范圍內賠償6000余元。
萬州某出租汽車公司上訴。市二中院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夜間開車注意3種情況
交巡警提醒,夜間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小,行人的干擾也相對較少,駕駛員比較容易高速行車。而夜間行車由亮處到暗處時,眼睛有一個適應過程,因此必須降低車速,在駛經彎道、坡路、橋梁、窄路和不易看清的地方更應降低車速,并隨時做好制動或停車的準備;駛經繁華街道時,由于霓虹燈以及其他燈光的照射對駕駛員的視線有影響,這時也須低速行駛;下雨、下雪和起霧等惡劣天氣時須低速小心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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