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李某系靈璧縣教育體育局工作人員。2011年初,被告人胡某、張某、季某與趙某及李某經協商達成投資入股開辦寄宿制靈璧英才學校(下稱英才學校)協議,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義在該協議上簽字。在英才學校運營過程中,李某與被告人胡某、張某、趙某、季某產生矛盾。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張某等人用英才學校的電腦,在靈璧論壇上注冊用戶名“靈璧騎士精神”,署胡某、張某、趙某、季某的實名發表《舉報:靈璧教體局官員李某能強制入股民辦學校嗎?》、《靈璧教育系統的官員能否入股其監督管理的企業》、《回顧李某事件》等文章,宿州在線、網絡天下等網站均有點擊瀏覽。
李某認為,四被告人捏造事實,在網絡上惡意傳播,嚴重損害自訴人的名譽和人格,行為構成誹謗罪,請求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判決賠償自訴人精神損失5萬元,刪除網上誹謗信息、公開道歉、恢復名譽。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胡某、張某、趙某、季某的行為不符合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決被告人胡某、張某、趙某、季某無罪,駁回李某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義與四原審被告人協商辦學,雖然李某在投資協議上簽署李某某的名字,但李某實際參與了學校管理,收取了其他合伙人繳納的投資款,在英才學校對外餐飲招待、住宿等費用支出單據上簽署姓名。四原審被告人與李某在經營學校期間產生矛盾后,實名向紀委、教育主管部門等反映李某問題,在網絡發表實名文章,沒有虛構撰寫或使用不當言論惡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譽。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曹 杰 趙開麗)
■法官說法■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說,根據法律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的關鍵是是否故意捏造、虛構事實。該案中,四原審被告人與李某在經營學校期間產生矛盾后,實名向紀委、教育主管部門等反映李某問題,在網絡發表實名文章,沒有虛構撰寫或使用不當言論惡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譽。因此,四原審被告人行為不符合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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