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榆林,某縣人社局的一名女員工,為了滿足奢靡生活,編造各種理由詐騙錢財,近日,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白某以辦理養老統籌款等為名實施詐騙犯罪一案開庭宣判,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萬元。
白某從小家境優越,且容貌姣好、工作穩定,但其卻愛慕虛榮,貪圖奢靡生活,當工資遠不能支撐其奢侈品開銷時,她不惜以身試法,實施詐騙。2017年9月至2021年7月,白某利用其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的身份,謊稱自己有能力為各被害人繳納養老統籌款、安排工作、低價購房等,并以此騙取惠某、劉某、賀某等170余人共計1677萬余元,其中以辦理養老統籌為由騙取38名被害人共計93萬余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追繳賬款340萬余元,其它的一千多萬,已被白某用于購買奢侈品、化妝品、旅游等,揮霍一空。其行為,已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近日,法院判了白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萬元。
那么,本案應當如何定性?15年有期徒刑,會不會太輕?
刑法上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具體到本案,白某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虛構可以為他人繳納養老統籌、安排工作、低價購房等行為,屬于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詐騙他人財物高達1677萬余元,已經遠遠超過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按照法律規定,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白某最后之所以只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而不是無期徒刑,是因為有積極退賠、認罪認罰等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其次,白某利用人社局工作人員的身份,對他人實施詐騙,人社局是否應當為此事負責?
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白某利用人社局員工的身份實施詐騙,是否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即人社局負責。
注意,法律規定的是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白某利用了人社局員工的身份不假,但詐騙他人,并非執行工作任務,所以人社局不用為此承擔責任。退一步講,就算人社局需要承擔責任,也是適用國家賠償法,而不是民法典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最后,人社局并不像銀行或稅務局,直接和大筆金錢打交道,可一個人社局的員工,卻在4年時間內,利用其身份詐騙了1677萬余元巨款,值得反思和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