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匯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時,應當制作《解除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對于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解除凍結,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有人。
對于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對于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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