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廣東惠州的廖女士如約到醫院接受心理醫生輔導。一個半月前的那場生死經歷,讓她至今還沒走出陰影。
6月13日晚上9點多,廖女士遛狗回家后,坐在沙發上看電視等老公回來。突然,臥室傳來了一聲異響。廖女士去臥室打開燈查看,萬萬沒想到,居然有一個20多歲的陌生男子,拿著一根電擊棒,虎視眈眈地看著她,說“打劫!”。
廖女士見他沒帶兇器,便淡定地說“家里沒現金。如果他愿意走,可以離開,我不會報警”。但是男子堅持要她拿出財物。廖女士把金項鏈給對方,對方沒接。雙方對峙了一會兒,廖女士趁機跑到衛生間呼喊求救。
男子跑到廚房,抽出一把菜刀,把廖女生逼到臥室,然后朝她的脖子和后頸砍了10多刀。廖女士倒在地上,假裝死亡。男子又跑到廚房,點燃床單后拿到臥室點燃了窗簾,然后從窗戶逃跑。
廖女士努力爬起來,在鄰居幫助下報警和呼叫救護車,后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目前,涉案男子已被警方抓獲,廖女士鑒定為輕傷二級。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那么,該男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首先,雖然男子的初衷是想入室盜竊,但正如前文所說,廖女士給過男子一次機會,可其卻不珍惜,并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廖女士家中的財物,那么其行為就已經轉化為搶劫罪,而且還是具有加重處罰情節的入室搶劫。
根據《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入戶搶劫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次,雖然廖女士鑒定為輕傷二級,但男子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2條規定得很明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不論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即便是情節較輕的,也處3-10年有期徒刑。
具體到本案中,從該男子持刀連續砍向廖女士脖子、頸部等身體要害部位16刀來看,其主觀上就是想致廖女士于死地的,其后續放火的行為,更能證明這一點。即男子的主觀上就是追求和放任造成廖女士死亡結果發生的,因此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后,雖然男子放火的主觀目的是想毀壞現場,但其行為客觀上所危害的不僅僅是廖女士一人,同時還包括這棟樓的其他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與財產安全,因此其放火的行為應當評價為放火罪。
所謂放火罪,實際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種,此行為刑法明確規定,即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將處3-10年。注意!犯此罪,如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造成5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則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雖然男子的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人員重傷、死亡,但只要其行為造成5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也會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的犯罪動機,我們不得而知。但是不管遇到天大的困難,都不能去違法犯罪。就本案而言,如果男子在被發現后,立即離開并投案自首,其最壞的結果也是3年以下并從輕或減輕,可其卻執迷不悟,且一條路走到黑,那么等待他的將是漫長的監獄生活。法治導向文明,關注王平聚律師為您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