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復核是指對于終審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法定的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核準的訴訟活動。死刑復核程序的適用范圍既包括死刑立即復核程序的適用范圍,也包括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復核程序的適用范圍。從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有關規定看,對于死刑復核的范圍,即哪些死刑案件需要復核,存在規定不明或不一的問題。
最高人院院長肖揚明確表示今年3月將從地方高級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
繼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明確表示將從地方高級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之后,最近有消息稱,這個拖延已久的問題最近有了實質進展:在9月初上海召開的世界法律大會上,最高人民法院一位知情人士對外透露,最高院已正式組建了3個專職死刑復核權的刑事審判庭,每個新增刑庭的主要負責人已上任,從全國各地方法院抽調的300余名法官也已先期到位。
與此同時,在世界法律大會一場“程序公正與司法資源配置”的專題討論會上,作為中方主持人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也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正在草擬實施意見,今年下半年將報請司法體制改革最高決策機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批復。“不出意外,死刑復核權明年上半年將正式收歸最高院。” 他說。
據一位與會的最高院法官透露,死刑復核權收回后,最高院在復核死刑時至少會由三人組成合議庭,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請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但上述消息尚未獲有關方面的正式證實。不久前《北京周報》記者致電正在負責起草實施意見的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新聞官時,他們均未對此予以確認或否認:“這個問題還在進展之中,現在不便透露更多的東西。”
中國人權基金會副秘書長劉崴認為,最高法準備收回死刑復核權,顯示了中國政府對人的生命權的尊重,是貫徹2004年“人權入憲”的一個實際行動。在短期內難以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此舉也表明了中國政府盡量減少死刑、慎用死刑的決心。
國際人權公約規定,在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判決應當由該國最高的司法當局作出。事實上,中國的相關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只是后來由于各種原因偏離了這一軌道。
1979年7月1日頒布的首部《刑法》與《》,對死刑復核權均有明確的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但是,由于當時社會治安形勢惡化,在隨后開展的“嚴打”行動中,最高人民法院來不及處理來自全國各地方法院的死刑復核申請。因此,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中國有關當局考慮將部分死刑復核權下放到省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解決這種做法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沖突的問題,1980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常委會作出決定: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權省高級法院核準。1983年,這一規定被寫進了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此后,部分死刑復核權便被陸續下放到了地方高級法院。例如,1991年起最高院又先后將販毒案件的死刑核準權下放到廣東、廣西、四川等5省區高級法院;1997年 最高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準權。
1997年中國對《刑事訴訟法》修改時,仍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核準死刑復核權的唯一主體。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興良教授指出,最高院將死刑復核權下放到地方高級法院,其實是一種違憲行為。因為下放死刑核準權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僅是國家的一般法律,而《刑法》、《刑事訴訟法》則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以一般法律違背基本法律,無疑是與憲法原則相違背的。
此外,陳興良教授還認為,死刑復核權的下放,勢必帶來死刑犯之間的不平等。因為各地方法院判處死刑的標準可能不同,這就會造成在一個省不判死刑的人,換到另一個省卻要判死刑。而且,殺人、搶劫等危害社會治安的死刑案件只能由省一級法院復核,而經濟犯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卻還能到最高法院復核,這又造成了不同種類罪犯的不平等。這些問題都會有損國家的法制統一。
自死刑復核權被下放到地方高級法院以來,社會上要求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的呼聲一直沒有停息。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透露,其實,從1996年開始,最高院已經開始醞釀收回死刑復核權。周教授時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主要負責起草收回死刑復核權的實施意見。
周教授說,1996年,最高法曾派員到東北和華東地區進行調研,結果顯示,大部分省市法院都表示希望最高法能盡快收回死刑復核權。可是,由于最高法現有的編制應付當前工作已經捉襟見肘,收回死刑核準權后,工作量將會大大增加,甚至難以承擔,這些原因客觀上影響了最高法收回死刑復核權的進度。
另外,一些法律人士建議,當前應該首先取消《人民法院組織法》中的授權規定,以保證立法的統一。
據最新消息,由最高法起草完成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于今年10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修訂案草案中,已取消了下放死刑復核權的授權條款。
應該說,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復核權這個問題上,目前已沒有多大爭議。可是,當權利收回后將采取何種操作模式,卻在司法界和學界存在很大的分歧。歸納起來,目前學界和司法界普遍認可三種模式:一是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二是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三是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庭,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實行死刑復核權。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看來,最理想的方式,是在全國若干大的行政區劃內,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分院,這樣不但使死刑案的核準帶來方便,而且還可以帶動一些涉及民事商事案件的跨區審理。同時,分院的方式,為將來中國推行三審制度(目前實行“兩審終審制”)的實施創造了便利條件。他表示,從遏制一些地方保護傾向考慮,分院也是最理想的方式。但是,包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在內的一些法學專家則認為,分院方案的經濟成本、體制改革成本過高,目前已基本被中央高層否決。
主張巡回法庭方案的人認為,最高法院派出法官到各省巡回辦案,便于法官面見被告人;而且巡回法庭人員不斷調整,并且不常駐一地,可以避免長期在一個崗位上產生腐敗現象。不過,也有人認為巡回方式需要等待復核的時間過長,加劇了關押死刑犯的成本。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律師則認為,設立分院、巡回法庭兩種方案較難操作,會在客觀上拖長收回死刑復核權的時間,而第三種模式--在最高法北京本部增加人員直接復核的方案最好,這樣程序不僅更簡便,花費也最省,而且能照顧法官的家庭生活。
但是,陳光中、陳衛東等教授則表示,在北京設庭不大可行,因為絕大多數死刑犯分布在地方法院,審核法官若要會見被告人,押送其進首都北京最高法本部的成本過高,對于邊遠省份而言,更是如此。對于這種質疑,贊成北京設庭方案的人提出了解決方案:只要每省集中設一個點關押死刑犯,由北京的審核法官去見,押送難的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從已有的跡象來分析,中國決策高層傾向于第三種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實行死刑復核權,為此,中央高層也已同意增加最高法院的法官編制。可是,也有媒體透露,最高法目前形成的意見是希望在全國按照區域建立分院,由分院來負責一個大行政區域的死刑復核。
現行法律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極為簡略,刑事訴訟法中僅有短短的4條。實踐中,復核的通常做法是上報、審批,法官通過查閱卷宗書面復核案件,并不會見當事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認為,死刑復核權收回后,應采取直接言詞原則,復核官須面見被告人,決不能僅僅憑借卷宗來復核死刑。陳光中等教授還進一步強調死刑復核的公開性。他認為,復核死刑應該是審判程序,只要有保住人頭的事實分歧,就應聽證或者是開庭,所有死刑判決書應該上網公布。也有教授認為,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只能部分開庭,部分書面審,這取決于被告對一二審判決是否服,一審不服,二審維持的應該開庭。
但是,也有教授認為,復核程序并非三審程序,書面復核即可,不需要開庭,很多國家的最高法院也都實行書面審。
在現行司法體制內,到死刑復核階段時,被告人往往失去了救濟機制,其命運只能被動地取決于復核結果。因此,很多法學專家建議,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應當充分介入復核程序,確立辯護律師無條件的閱卷權、會見權、調查取證權,而且會見時應絕對不被監聽。是否開庭聽證,辯護人應有建議權。
另外,死刑復核權回收后,對于死刑復核要不要規定明確的期限,目前還存在較大的分歧。
一些人認為,復核要有效率,不應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否則關押成本過高。陳衛東教授談到,一個人一旦判決死刑以后,在等待復核的過程中,24小時內有專門看守,戴上手銬和腳鐐,復核時間過長對他的人身損害和構成很大傷害。因此,應該規定復核期限,他建議6個月到一年,特殊案件可以延長。
而幾位高級法官和檢察官則認為,殺人宜緩不宜急,死刑案件不應規定時間,否則會對案件的公正產生影響,國外很多國家也不規定期限,例如美國的死刑案件從起訴到執行平均耗時12年半。田文昌律師也認為,執行死刑不應該著急,可以考慮集中處理死刑犯的復核問題,死刑二審后,可以等上3個月或者半年集中處理。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1) 審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② 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③ 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設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判下列案件:① 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重大或復雜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 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③ 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④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的職權還包括:(1)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訴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審;(2)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部分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設于首都北京。它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最高審判權,同時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是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② 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③ 核準判處死刑的案件。
④ 進行司法解釋。即對于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⑤ 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