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不屬于單位犯罪,傳銷處罰的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對于單位組織或者領導傳銷組織的,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傳銷的犯罪構成有四,即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和客觀方面要件,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傳銷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
一、傳銷是否屬于單位犯罪
傳銷不屬于單位犯罪,傳銷涉及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二、傳銷的犯罪構成
傳銷的犯罪構成有以下四個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
4.客觀方面要件
行為人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的行為。
三、傳銷的主要手段
傳銷主要有如下手段:
1.為傳銷組織利用人們急于發財致富的心理,許諾高額回報,引誘參加者交納一定費用或購買產品,以此作為加入該組織的條件。
2.傳銷組織打著“加盟連鎖”、“網絡銷售”、“電子商務”、“特許經營”等旗號。有的還宣稱自己是國家引進的最先進的營銷模式,公司是國家有關部門授予的“直銷實驗基地”等,千方百計誘騙他人交錢加入。
3.傳銷組織采取開會、培訓、上課等方式,強行對新加入者進行上課、“洗腦”,灌輸與社會主義社會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不少人被“洗腦”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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