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林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在X縣Y鎮工作期間,在鎮政府召開的一次班子會議上,決定套取20萬元專項工程款,隨后,陳某某找到個體老板楊某,簽訂了一份虛假的公路施工協議,套取專項資金20萬元,扣除稅費后實際獲取19萬元。2014年3月,陳某某向吳某某請示建議給Y鎮班子成員發點獎金,吳某某打電話向因病住院的林某某請示,林某某同意每人發放2萬元,之后,吳某某主持召開班子會議, 陳某某又提議用自己保管的資金發放獎金,吳某某當著班子成員的面再次向林某某打電話請示,林某某亦表示同意。會后,陳某某等人將套取的19萬元在Y鎮8名班子成員中發放,每人分得2萬元,共計16萬元;余款3萬元由陳某某保管。2014年年底,林某某、陳某某、吳某某等人因畏懼套取公路建設資金一事暴露,退繳19萬元至X縣監察局。
2014年7月,林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在X縣Y鎮工作期間,在一次班子會上,林某某提出套取廢棄礦井整治專項資金8萬元,并安排陳某某負責具體事宜。后陳某某向負責施工的李某某安排具體套取廢棄礦井整治專項資金時,林某某、吳某某亦在現場。李某某將8萬元廢棄礦井整治專項資金套取出來后,交給了陳某某。2014年底經陳某某提議,Y鎮政府班子會議討論后,將其中7.4 萬元以辛苦費的名義在8名Y鎮班子成員中發放,每人分得 0.9萬元,經辦人陳某分得 0.2萬元。2015年11月,林某某、陳某某、吳某某等人因畏懼套取廢棄礦井整治專項資金一事暴露,將所得款項退繳至X縣監察局.
2016年1月11日,X縣紀委電話通知陳某某到縣紀委接受紀律審查。陳某某主動到案。
2016年3月21日,X縣紀委電話通知林某某到縣紀委接受紀律審查,林某某主動到案。
2016年12月8日,X縣紀委電話通知吳某某到縣紀委接受紀律審查,吳某某主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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