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與齊某通過網絡聊天相識,2015年12月9日相約于某賓館見面。次日,齊某回到自己住所并告知男友張某稱自己被強奸。張某遂叫上劉某等人一起勒索何某。2015年12月15日,齊某再次約何某于某公園見面。何某現身后,張某等人上前圍毆何某,并向其索要錢財共計3000余元。據此,公訴機關指控張某、劉某等人犯敲詐勒索罪。
在接受被告人劉某的親屬委托后,辯護人多次到看守所會見劉某,認真研讀本案卷宗,就案件事實情況等和劉某做了詳盡的溝通。同時也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提交了法律意見,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辯護意見:
1、劉某系受他人邀約幫忙,被動參與犯罪行為中,在整個案件中屬于幫助從屬地位,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
2、劉某對事情起因并不知情,系受到蒙蔽才參與幫忙;;
3、關于本案量刑,應當綜合考慮劉某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系初犯、平時表現良好等減輕和從輕處罰情節。請法庭對劉某減輕處罰,依法對其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本案,多次會見被告人,與劉某家屬積極溝通,尋找相關的證據和材料,走訪相關知情人員,與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積極溝通,積極為被告人爭取寬大處理。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都是侵財類犯罪,主觀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但兩罪存在明顯區別即“威脅”內含不同:一是從威脅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二是從實現威脅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三是從威脅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四是從非法取得財物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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