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淶源縣6歲女童陳新(化名)在失蹤7天后,被警方確認遇害身亡。警方在犯罪嫌疑人楊海軍的指認下,在淶源
與蔚縣交界處找到女童遺體。遺體身無衣物,全身赤裸雙腿被折,口纏膠帶,下身有血跡。多名知情者稱,楊海軍為淶源縣
王安鎮中心小學副校長。
其鄰居稱沒想過有家室的他會是嫌疑人。
如何認定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下文為大家介紹如何認定故意殺人罪:
1、注意相關條文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根據《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以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性質。行為人以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時,其行為不僅符合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3、教唆、幫助自殺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殺,是指行為人故意采用引誘、慫恿、脅迫、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的行為。幫助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的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由于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教唆、幫助自殺只能作為間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為實現犯罪)來處理。當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險時,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才符合殺人行為的本質要求。相反,如果某種教唆自殺,在通常情況下不可能導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例如,當他人站在20層高樓準備跳樓自殺時,過路人大喊“跳樓!”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樓自殺身亡的,也難以對過路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